由于发展与代价之间所具有的内在依存关系,发展是一定要付出代价的,或者说,发展必然要以付出和遭遇代价的方式来实现。
比如李庄案,李庄我不认识,我不给任何人做什么评价,做什么鉴定,我只管这个案子。二是这么多的学人、外地同道支持《律师文摘》的活动,表明刊物越来越多地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惟儿服役国事已十几年,菽水之欢,久亏此职,今兹殊戚戚也。长沙守军作战不力,旋即沦陷,于是衡阳成为敌我争夺的焦点。两者都是我应常常学习的。日本人哀鸣,这是他们发动战争以来最不可思议的惨败。哪怕是讲一次课,一年12个月我们请12位大师一级的,或者是民间的思想家,来指导指导我们,来教育教育我们。
因此前不久我跟孙国栋主编曾经共同商量,是不是能从今年开始,我们引进外力,我们吸收一些学者,我们要引进外部力量,像梁治平老师他们,当然不止梁老师,干什么?我们是不是有可能办一些例如学习班之类的东西,请这些有学问的人、有思想的人,每月给我们培训一次。可是后来又想,让江老师以130岁高龄工作,未免有点残酷,不可以那样,觉得还是应当想想怎样向他学习为好。北京市民政局取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所依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均涉嫌违反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结社自由之规定,因而其取缔决定书(京民执取字[2009]第1号)也涉嫌违宪。
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北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组织,而公盟法律研究中心是该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法律,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是无需注册登记的,因此,公盟法律研究中心无需注册登记即具有当然的合法性。鉴于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涉嫌违宪之内容,并改变或者撤销它们,切实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众所周知,公盟是一群法律人和热心公益事业的人设立和维持的一个组织,旨在帮助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的民众,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
就在公盟准备为巨额罚款行使申辩等权利时,7月17日上午,北京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突然来到公盟办公室,宣布取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并没收了电脑、文件等大量物品。它通过理性、和平与合法的方式开展公益活动,其所有活动都公开透明且合乎正义。
无论是帮助民众申请信息公开,还是代理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索赔,公盟的所有活动都是在捍卫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税务部门认为公盟(全称为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偷税,对其罚款142万余元。向往民主与法治的友人们,让我们关注公盟的命运,捍卫神圣不可侵犯的结社自由。北京市民政局认为‘公盟法律研究中心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见北京市民政局《取缔决定书》京民执取字[2009]第1号),显然是错误地将公盟法律研究中心视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并因而错误地适用了法规。
要求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无疑给民间组织的登记设置了不正当的障碍,因为很少有单位愿意成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更别说还有审查同意这样的苛刻要求了。为何规定这样的登记条件?其正当性何在?根据宪政和法治的一般原理,这种条件构成了对公民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当限制,涉嫌违反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其五年来的所作所为世人有目共睹,不需要我再去一一介绍。而此事中另一个事实,是两税无理由地对公盟处以最高的五倍罚款。
法律性质上,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公盟因而陷入了两难的选择。
因此,我支持公盟走完申辩、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的整个法律程序,首先谋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用为自身维权来践行自己的理念。它不仅需要一个民政部门认可的业务主管单位——这通常必须是一定级别的国家单位,要找到并不容易。
另外公盟的管理或许也有不够规范之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才说,公盟的身份困境已是我们社会的悲哀,如果它到最后仍因税而终,那将更是这个国家的耻辱。根据我以前做律师的知识和经验,有些法律条文并不非常明确、或者不完全适用于新情况,实践中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但最终的解释权却完全在相关职能部门手里。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国家为何不给公盟这样的公益性社会民间组织以起码的生存空间?在我看来,一些观念、理想相同的人,想聚集在一起做点事,其目的也可能是简单而崇高的,就如许志永所言是为了这个国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了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幸福。这也说明中国的依法治国只得其形,远未得其精神。(作者: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2009.7月14日,许志永主持下的公盟收到北京两税的处罚事项通知书,除要追缴税款外,并拟按最高刑处以五倍罚款,共计142万多元。
在我看来,如果仍坚持国家对社会的严格控制,坚持过时的国家全能主义,不落实宪法授予民众的结社权,就说明国家还没有足够的勇气来正视公众权利、法治意识加速增长的现实,没有足够的智慧来应对民间力量的生长,更没有足够的洞察力来看到民众对社会稳定的肯定和对渐进变革的理性选择。因此,虽然在24日做出最终处罚前,公盟仍有权对此进行申辩,但对于许志永这样的法律博士来说,仍应吸取教训,以后具体操作性问题最好早早咨询具体管辖部门,不要给别有用心的人找到把柄。
如果说公盟制造麻烦,只能是妨碍了那些混迹于官场,以不作为、乱作为来以公谋私的个人和群体,妨碍了那些搞权钱交易的为富不仁者。但实质上,它从事的一直都是公益活动。
国家职能部门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实际上已因选择性执法而沦为一种打击工具。既然如此,公盟为什么不去申请注册为社会团体法人?众所周知,在中国要成立社团组织,比成立一家私营企业要困难得多。
要么不能做事,要么名不符实。其选择先注册为公司,却又将其带入了税务的困境:不但必须从有限的捐助中拿出一部分缴纳税款,特殊的资金来源更是给其遵守税收规定带来困难和不确定性。它对这个国家并无直接或间接的坏处,对政权也无任何挑战性。来源:公盟网 进入 于建嵘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公盟取缔 。
而这样的麻烦制造者却是有利于我们的国家和**、人民的。并且需要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这给批准与否留下很大的解释余地,而潜规则大约是看你是不是敏感,有没有政治目的。
公盟的理念代表了人类的永恒追求,其工作只是试图以自己努力推动社会的些微进步。但是,这场风波表面上由偷漏税行为引起,根源上却来自于公盟不尴不尬的身份
既然如此,公盟为什么不去申请注册为社会团体法人?众所周知,在中国要成立社团组织,比成立一家私营企业要困难得多。法律性质上,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
国家职能部门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实际上已因选择性执法而沦为一种打击工具。但是,这场风波表面上由偷漏税行为引起,根源上却来自于公盟不尴不尬的身份。公盟因而陷入了两难的选择。因此,我支持公盟走完申辩、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的整个法律程序,首先谋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用为自身维权来践行自己的理念。
这也说明中国的依法治国只得其形,远未得其精神。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才说,公盟的身份困境已是我们社会的悲哀,如果它到最后仍因税而终,那将更是这个国家的耻辱。
并且需要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这给批准与否留下很大的解释余地,而潜规则大约是看你是不是敏感,有没有政治目的。根据我以前做律师的知识和经验,有些法律条文并不非常明确、或者不完全适用于新情况,实践中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但最终的解释权却完全在相关职能部门手里。
在我看来,如果仍坚持国家对社会的严格控制,坚持过时的国家全能主义,不落实宪法授予民众的结社权,就说明国家还没有足够的勇气来正视公众权利、法治意识加速增长的现实,没有足够的智慧来应对民间力量的生长,更没有足够的洞察力来看到民众对社会稳定的肯定和对渐进变革的理性选择。因此,虽然在24日做出最终处罚前,公盟仍有权对此进行申辩,但对于许志永这样的法律博士来说,仍应吸取教训,以后具体操作性问题最好早早咨询具体管辖部门,不要给别有用心的人找到把柄。